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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部拟规定:将定期公布统计信息

    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《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征求意见稿规定,卫生机构上报的原始记录数据库要长期保存并备份,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计信息发布制度,定期公布统计调查取得的卫生统计信息。 

    为了科学、有效地组织实施卫生统计工作,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及时性,发挥统计在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信息、咨询与监督作用,卫生部起草了《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意见收集截至日期为:5月28日。 


    公众可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(网址:www.chinalaw.gov.cn),进入首页左侧的“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”提出意见。意见收集邮件:wsbzfsfgc@126.com。 


    征求意见稿规定,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收集、审核、签署、报送、交接、归档、保密等管理制度;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信息标准建立原始记录数据库,做到数出有据。 


   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保存、共享等管理制度。配备必要的设施,妥善保存统计资料。汇总统计资料要永久保存;卫生机构上报的原始记录数据库要长期保存并备份,卫生机构上报的纸质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。 


    征求意见稿强调,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计信息发布制度,定期公布统计调查取得的卫生统计信息(依法保密的除外)。卫生统计信息发布前,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,未经许可不得提前对外提供和泄露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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